相信老板们都获悉了12月3日被列为联邦直辖区特别公假的消息。
由于吉隆坡市球队在马来西亚杯决赛时隔32年夺冠以2比0打败柔佛达鲁塔克欣,因此联邦直辖区部长拿督斯里沙希淡宣布12月3日(周五)为联邦直辖区的特别公假。
因此吉隆坡、布城和纳闽均能享有一天假期。
那问题来了,政府突然公布这么一天公假,老板们需要跟吗?
跟或不跟 关键在是否under劳工法令
答案是需看这天假期是援引哪一个法律条文。
譬如最新宣布的这个联邦直辖区的特别公假,缓引的是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9(2)条文,因此非强制性假期。
根据1955年劳工法令第60(D)条文,每名雇员一年有权享有联邦和州政府共同宪报(Gazette)公布的11天全国带薪公假。
至于另外公布,且只是在该年公布的公假,则落在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而非1955年劳工法令。
换言之,12月3日仍是个普通工作日,员工若上班,雇主无需支付加班费,也无需给额外的补假。
但当然,若雇主想要普天同庆庆祝吉隆坡市球队夺冠,也可选择给员工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