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极品”租客,欠租好几个月都不还,房东有权把他赶出屋子吗?
根据《1950年特别豁免法令》第7(2)条文列明:“当Tenancy Agreement(租房合同)已经终止,但出租的屋子仍被占用的时候,屋子拥有人不能私自向占用人讨回屋子,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行使讨回屋子的权利。”
因为马来西亚法律较为偏袒租客(pro-tenant),因此即使租客已经连续多月没有交租 ,房东在没有取得庭令之前,是不能采取任何行动。
除非,房东对租客行使驱逐令(eviction order)。但在马来西亚驱逐租客是一项很大的工程,整个过程可能得耗时数个月,费用更可能达到上万令吉。因此若非必要,一般人不会选择走这一步。
那,房东是否可以因为租客欠租,而闯入租客的家呢?答案也是:NO!
很多人都误以为房东是有这个权力的,因为租客现在住的家,是属于房东的财产。然而事实是,即使租客已经欠租多月,他们还是不能在没有取得租客的同意下,闯入租客的家。
根据《1950年合同法》(1974年修正)第2 (b)条文列明:“一份可以根据法律执行的协议,就叫做合同。”因此,租房合同(Tenancy Agreement)不只是一份协议,还是一份房东和租客都要遵守且具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若双方的租房合同清楚列明,房东在未获得租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擅自闯入屋子,若这个情况发生,租户绝对有权利采取法律行动。但大前提是,租客没有违反租房合同内的任何条款!
因此,如果房东发现或怀疑租客违反了租房合同内的条款,房东就有进入屋子、并且对租客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换门锁赶租客 竟然是违法的?
在马来西亚,大部分房东会有一些“独门妙招”来对付这类“极品”租客,如:把全屋锁头换掉、断水断电、将租客的物件从屋子搬走……当然,以上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一旦被抓包,房东很可能要支付巨额的罚款。
如果真不幸遇上了欠租不还的租客,合法的做法如下:
1)在展开任何法律行动前,先向法庭申请占有令(notice of possession),要求从租客手中收回屋子。
2)根据《1950年特别豁免法令》和《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Distress Act 1951),提出法律诉讼。
3)收到庭令后前往警局报案,然后在警察的见证下,打开门锁收回屋子。
房东可以光明正大进屋的方法:
在某些情况下,租客是有义务让房东进去家里的。
1)检查和维修─仔细阅读Tenancy Agreement,说明房东在来租客家前,必须提前通知。这个通知至少要在3天,甚至是一个星期之前。
2)看房─在Tenancy Agreement终止前的1个月,房东或其他获得房东授权的人,可以进入屋子看房,租客并不能把人拒于门外。
目前,马来西亚还没有任何特定的法令,可以保障租客和房东双方的权益,但好消息是,政府已经在草拟住宅租赁法令(Residential Tenancy Act)了!
“防范于未然” 永远是对的。在马来西亚住宅租赁法令出炉前,无论是房东或租客,在租房合同中列明条款,才可以避免这些不必要的麻烦。
来聊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