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老板可以扣薪吗? 让律师来告诉你!
许多公司会采用所谓的“扣薪”作为管理员工的手段之一;可是,身为老板的你一定要知道,扣薪很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大马执业律师林炜烈在小红书分享的一则真人真事案例:
今年5月,一名在金融公司上班的员工因出差没到公司打卡而被公司认定无故缺席工作,连续两个月从他的薪水中扣除约300令吉。该名员工将公司告上工业法庭,最后获赔5万3000令吉,其中包括员工24个月的薪资和7年服务的补偿金。
另一个案例:
有家跨国公司因不了解我国劳工法,为惩罚迟到员工,擅自列条规扣除15名迟到员工总值45令吉94仙的工资,孰料因此抵触法令,导致罚款7500令吉。
所以,老板们别一时怒急攻心就通过类似的方式来解决与员工间的争议,万一事件被带上法庭,多半对雇主不利。
但这并不代表公司实施扣薪或减薪就一定是违法,在《1955年劳工法令第24条文》之下具有合法扣除的事项列明:
◆雇主因错误多付给雇员最近3个月的工资;
◆扣除员工在第13(1)条文(没有给予足够的离职通知)下须付给雇主的代通知金;
◆雇主透过扣薪收回在第22条下的薪水预支(没有抽利息);
◆其他法律下所允许的薪水扣除。
而以下的薪水扣除必须有员工的书面同意才可进行:
◆扣除为员工注册职工会的费用、储蓄贷款、合作社的基金费、月捐、分期付款、贷款利息或其他款项;
◆扣除用来购买雇主发售给员工股份的款项。
此外,以下的扣除事项,需要员工书面同意的同时,也必须有劳工部总监书面批准,才可进行 :
◆扣除为员工福利而成立的退休金计划的费用,例如公积金;
◆扣除在第22条下预支给员工(有抽利息)的薪水,以及相关的利息;
◆扣除代替员工付给任何第三方的款项;
◆扣除向雇主购买物品的款项;
◆扣除在员工要求下,或依员工服务契约所订,雇主所供给之住宿租金、服务费、食物及膳食费用。
除了在1955年劳工法令第24条文所提到的(合法扣除)事项外,其它薪资扣除需要获得劳工部总监(Ketua Pengarah)的批准后才可扣除。
大部分的雇主倾向于在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扣薪,这将导致抵触1955年劳工法令第91(c)条文,罪成可被罚款最高马币1万令吉。
因此雇主若要实施减薪,必须先取得员工的同意,然后再填写表格提交劳工部。
若是想让员工因工作上的失误赔偿公司的损失,那么雇主需要透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员工起诉。
**注:《1955年劳工法令第24条文》合法扣除事项的法律资讯引用自郭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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