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局宣布电子发票新政,给予企业6个月宽限期!
2024年8月1日,我国已经正式迈入电子发票时代,首批受到影响的是年营业额超过一亿令吉的商家。那么这些商家们,真的准备好迎接这一变化了吗?
就在正式开跑的5天前,内陆税收局传来好消息:为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电子发票新系统,政府决定给予所有纳税人6个月的宽限期。
每个强制实施的阶段都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六个月宽限期仅需呈交合并电子发票(Consolidated e-Invoice)
根据原有规定,当消费者要求电子发票时,企业必须开具电子发票;如果消费者没有要求,企业可以提供普通的收据,并在下个月的七天内,将当月的普通收据整合并开具一张合并电子发票给内陆税收局。除此以外,有些行业领域是不允许使用合并电子发票,每一笔交易都需要开具单独的电子发票的。
在这6个月的宽限期,无论交易规模大小或所属领域,企业都可以将所有交易合并为一张电子发票。在这段期间,即使消费者要求电子发票,企业都无需单独为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然而,企业仍需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开具常规的发票、账单或收据。
这一宽限期让企业有更多时间适应新的电子发票系统,减少了初期的操作压力和成本负担。此外,企业能够在此期间逐步完善内部流程,并确保所有员工都熟悉电子发票的使用,为全面实施做充分准备。
自开电子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也可以合并开具。
在没有宽限期的情况下,合并自开电子发票(Consolidated Self-Billed e-Invoice)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a) 从没有经营业务的个人纳税人处购买商品或服务;
(b) 向公众支付利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c) 保险公司向非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索赔、补偿或津贴款项。
其他需要开具自开电子发票的情况都必须为每笔交易单独开具,例如向外国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向代理商、经销商、分销商付款等。
利用这6个月的宽限期,所有需要开具自开电子发票的情况都可以合并开具。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向外国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原本有时间限制,例如购买商品需在清关后下个月的月底前开具自开电子发票;而购买服务需在支付或收到收据后的较早日期的下个月月底前开具。但在宽限期内,如果选择合并自开电子发票,时间可以结合单独自开电子发票和合并电子发票的时间线。打个比如,进口商品的清关月份为8月,在单独自开电子发票的情况下,需要在9月底前开具。但如果选择合并自开电子发票,你可以将所有8月清关的交易(原本需要在9月底前开具的),整合一起合并开具,并可以延长至10月7日前提交。
灵活的描述方式
在这段宽限期内,内陆税收局允许企业在开具合并电子发票时,可以在“产品或服务描述”栏目中,自由填写任何交易的描述(如:九月的总销售额),从而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在此之前,合并电子发票的“产品或服务描述”栏目是要求填写发票序号的。
总结:
在这6个月的宽限期内,纳税人在遵守合并电子发票要求的前提下,内陆税收局将不会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20条文,对不遵守电子发票规则的行为采取起诉行动。
税收局的这项新政无疑为企业带来了福音,为企业在电子发票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便利。企业应抓住这一机会,积极适应新的电子发票环境,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专栏作者:周德谦(税务教主 Tax Guru Zen Chow)
YYC税务执行总监兼税务实践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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